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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5-11-25 浏览次数:1029
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营改增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