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超市员工林姐反映,超市没有按自己的实际收入计算缴交社保费,而是故意降低申报标准,少缴了社保费。林姐发现后,向超市提出办理补缴社保费的要求,超市却提出林姐需自行支付补缴社保费时产生的滞纳金。林姐很是疑惑,社保费的滞纳金究竟应该是公司负担、员工个人负担还是公司与员工按比例分摊负担?
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号)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进一步作出明确,欠费是指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补缴产生的滞纳金部分应该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向记者进一步介绍了常见的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共有三种:一是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二是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三是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林姐的公司是属于第二种情况。
由于广州市目前采用当月申报当月缴费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广州地税工作人员举例:如某用人单位2015年7月8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4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5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4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5月1日起,至7月8日止共68天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