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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彬财税为您介绍 变更 注销 年检的办理程序
1、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②《登记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3、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职工工资名册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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