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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专人分享什么构成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

发布时间:2015-10-05 浏览次数:1258
  劳务派遣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相比,收入差距一般相差好几倍。同时,连续用工的派遣工不能参与用工单位正常的工资调整。派遣工也难以享受到用工单位的在职教育培训、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年休假以及职位晋升等方面的待遇。

    二是社会保险不到位。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大多是由派遣公司缴纳,这些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按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纳,就低不就高,一些劳务派遣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参保,影响其退休待遇。

    三是民主政治权囊无保障。由于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务关系,不能享有用工单位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评先评模权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

    四是深圳劳务派遣工维权难度大。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的模式,造成了“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派遣工诉求无门。

    健全法规,加强监管专家建议,将规范劳务派遣纳入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法规政策,特别要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明确法律界定,增强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