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302959785
最新公告:
我们公司将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快捷、准确、高效的优质服务。

联系我们

深圳市高彬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络人:徐经理
手机:13923841316 13302959785
地址:深圳公明长春北1号路高彬办公楼3楼

新闻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派遣新闻 > 新闻详情

个人隐私不能作为劳务派遣解除合同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次数:1258
        1、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高彬投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高彬投资
        但是欺诈应具备两个条件:a、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b、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即只有当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并且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高彬投资
        3、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理解为“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等状况一般被列为个人隐私。在劳务派遣中,如果仅因为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高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