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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次数:1284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使用光明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

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到需要劳动力的企 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在这 

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派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无法通过通过劳动 合同来约定。长期以来,光明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上基本上处于空白

的状态。这导致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 由此引发的争议无法及时处理,光明劳务派遣已在很大程度上被

用人单位当作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一种手段。因此,通过法律来设定用 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对于明确划分派遣单位和用工

单位各自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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